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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犯法吗,欺诈犯罪原理探究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3 15:20:04浏览114次

犯罪行为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标准进行。诈骗罪是从揭示犯罪行为特征的角度,根据犯罪行为是否使用欺诈手段而分类的一种犯罪。不属于这一类的犯罪一般可以称为其他犯罪。区分欺诈与其他犯罪的目的是揭示欺诈刑事化的一般规律,从而为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

**,欺诈的含义

要研究诈骗犯罪的原理,我们首先遇到的是“诈骗”、“欺骗”、“诈骗”、“诈骗”和“诈骗”之间的关系。有人认为诈骗罪是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同义词(注:参见王晨:《诈骗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注释》第2页和正文第1页。),有些人把国外的诈骗罪翻译成欺诈或欺诈。(注: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第626页;马克昌等:《刑法学全书》,上海科技文献出版社,1993,第713页。),有些人还把金融诈骗犯罪称为“金融诈骗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注:见陈兴良:《金融诈欺的法理分析》,第3号,《中外法学》,1996;《“惩治与预防金融欺诈”研讨会观点综述》,第2号,《政治与法律》,1996;赵秉志:《中国金融欺诈犯罪的特征及其法律惩治》,1998北京国际金融欺诈防控研讨会。这些词语使用上的混乱不利于刑法概念的严密性和理论思维的清晰性。英国学者哈特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和结构,考察词和概念的词源和语境,引导我们确认、选择或赋予意义,而不是直接采用定义方法或从定义开始。(注: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第21-22页。

精华阅读:合同诈骗罪的四个特征,合同诈骗罪有什么法律特征

合同诈骗罪的法律特征可以从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方面把握。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事实或隐瞒事实为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本文的详细介绍。一、客体合同欺诈的客体相对复杂。首先,合同欺诈的目的是通过合同的形式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或财产所有权,并以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的财产。合同的另一方应包括个人和法人..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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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使用语言时经常会遇到同义词。一个词的意义包括理性意义和附加色彩。同义词“通”是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理性意义。语言中很少有完全同义的词(同义词)。大多数同义词的意思基本相同,但略有不同。这些差异体现在词义所反映的不同侧面和侧重点上。或者词义的附加颜色有所不同。词义的附加颜色可以是情感颜色或风格颜色。

(注:见叶飞生,徐通锵:《语言学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页138-142。)“欺诈”和“欺骗”是同义词,而不是同义词。《现代汉语词典》将“欺诈”解释为“用狡猾奸诈的手段欺骗人”,将“欺骗”解释为“用虚假的语言或行为掩盖事实,欺骗人”。可以看出,“欺诈”和“欺骗”的理性意义基本相同,词义的侧面和重点相同,但两个词义的附加色彩不同。这表现在:一方面,人们对“欺诈”和“欺骗”的感受明显不同。“欺诈”的附加情感色彩比“欺骗”强烈得多,这种附加色彩表明社会对“欺诈”的道德负面评价大于对“欺骗”的道德负面评价,尽管两者都是贬义词。另一方面,人们对“欺诈”和“欺骗”有不同的看法。上述“欺诈”与“欺骗”的区别对刑法的措辞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方面,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非常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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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作为保护道德底线的**后手段,在使用带有不同附加情感色彩的词语时应当严肃,使所使用的词语尽可能与道德评价中规定的犯罪相一致。然而,现行刑法在使用“欺诈”和“欺骗”时具有很大的任意性,这表明立法者没有注意到这些词语的语言特点。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民商法和经济法都使用“欺诈”而不是“欺骗”。然而,刑法作为其保障法使用“欺骗”,这使得不可能知道谁更严重。另一方面,法律条文的严肃性要求尽可能使用具有独特书写风格的词语,因此应使用“欺诈”而不是“欺骗”。民商法和经济法都不应该使用“欺骗”一词,更庄严的刑法也不应该使用“欺骗”一词。因此,今后在修订刑法时,“欺骗”应尽可能改为“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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