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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犯法吗,欺诈犯罪原理探究

来源:诈骗罪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3 15:20:04浏览114次

“欺诈”和“欺诈”也是同义词,但是它们在词义的侧面和关键方面以及词义的附加颜色方面有细微的区别。就前者而言,“欺诈”强调行为的性质和方式,而不注重结果。虽然“欺诈”表现出相同的行为性质和方式,但它强调行为的结果和目的。换句话说,“欺诈”的范围应该很广,只要有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意图使人们产生错误的理解。他人是否有错误理解,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否不是“欺诈”的关注点;“欺诈”的范围要窄得多,不仅强调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还强调行为人对他人的错误理解。就后者而言,“欺诈”的附加情感色彩弱于“欺诈”,因此对“欺诈”的道德负面评价不如“欺诈”严重。二者的区别要求刑法在对犯罪使用“欺诈”手段时,应注意行为的目的和结果。使用“欺诈”时不一定是这种情况。正因为如此,诈骗犯罪的既遂形式传统上被要求为结果犯。如果不要求非法占有和不要求结果的欺诈被定为“欺诈罪”,则文本的质量是不一致的。因此,诈骗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形式,而诈骗是一种特殊的诈骗犯罪形式。换句话说,诈骗罪是一个欺诈的概念。有些学者没有注意到上述“欺诈”与“欺诈”的区别,而是将西方刑法中的欺诈罪转化为欺诈罪。例如,将补贴救济欺诈罪转化为补贴救济欺诈罪,将保险欺诈罪转化为保险欺诈罪等。(注: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628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些学者将上述犯罪翻译为“补贴救济诈骗犯罪”和“保险诈骗犯罪”等。这更好。这涉及到“欺诈”和“欺诈”之间的关系。

“欺诈”和“欺诈”也是同义词。许慎《说文解字》说:“欺骗,欺骗也。”中国的民商法和经济法都使用“欺诈”而不是“欺诈”。然而,中国学者通常将西方民法中与“欺诈”含义相同的词语翻译成“欺诈”。台湾的“民法典”中也使用了欺诈一词。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中使用哪个词更好?一些学者认为**好采用“欺诈”。原因是“欺诈”在中国古代刑法中不是“欺诈”,而“欺诈”在旧中国1928年和1935年刑法中不是“欺诈”。(注:见陈兴良:《金融诈欺的法理分析》,第3号,《中外法学》,1996)作者持相反意见。“欺诈”和“欺诈”之间的微妙区别仅在于额外的风格和颜色。具体来说,“欺诈”是古代法律中使用的一个词。西方民法相关词语之所以被翻译成“欺诈”一词,主要是因为大陆学者直接借鉴了我国的老学者和台湾学者的做法,而之所以被翻译成“欺诈”一词,则是因为受到了文言文的深刻影响。大陆早就废除了文言文的使用,因此“欺诈”并不流行。相反,“欺诈”是白话文运动的结果。可以看出,“欺诈”具有“白色”风格,“欺诈”具有“文学”风格。由于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都使用“欺诈”而不是“欺诈”,为了保持法律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致性,**好使用“欺诈”一词。由于诈骗犯罪在现代社会中以经济诈骗为主体,而经济刑法对经济诈骗犯罪的规定是国家维护经济秩序的**后法律手段,刑法中“诈骗犯罪”一词的使用可以与民商法和经济法中“诈骗行为”一词的使用形成明显的对应关系。

美国人类学家霍伯说:“如果我们不能歪曲事实和意义,但也能用熟悉的术语来描述这些问题,它似乎总是受欢迎的。因此,在任何法律研究中,人们都希望使用法律已经提供给我们的术语和概念。”(注:(美)霍伯:《初民的法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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