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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研发武器违法吗,聚众斗殴如何定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20:58:02浏览158次

一.概念

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是指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武器弹药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境(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这一罪行的目标是禁止武器和弹药进出口的国家制度。武器弹药是指具有直接杀伤力和破坏力的各种仪器、装置或其他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包括各种军用武器、弹药、炸药,如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等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细菌武器等现代武器,子弹、炮弹、炸弹、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它还包括类似军用武器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如射击运动用枪、打猎用猎枪及其子弹。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试图通过国家(边境)传递武器弹药。一些人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情况下非法携带和运输武器弹药进出该国;有的虽然过关,但企图通过隐瞒、伪装、谎报等手段蒙骗海关,蒙混过关,有的则利用隐瞒、谎报等手段逃避邮政检查、海关检查,非法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境(边境)。这些行为是走私武器弹药的典型行为。此外,还有一些走私武器弹药的非典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购买武器弹药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买卖武器弹药的; (三)与走私武器弹药的犯罪分子串通,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提供运输、储存、邮寄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等等。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

(4)主观因素

主观上,这种犯罪必须是故意的,即非法携带、运输或邮寄武器和弹药,企图将其带入或带出该国。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犯罪者不知道他携带、运输或邮寄武器和弹药,他就不能因这一罪行受到惩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其他罪论处。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有此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识别

(一)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别

单位走私犯罪是单位内部成员根据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走私行为。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为了自我充实;或者未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或者批准,以单位名义进行走私的,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条件,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应当以个人即自然人走私论处。

(二)本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如下: (1)侵权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贸易管理;后一种犯罪是公共安全。 (2)对象不完全相同。本罪的客体是枪支弹药,其中枪支弹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物品表》中有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能作为本罪的客体。其范围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弹药、炸药的范围。 (3)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目的是强调逃避海关监管。犯罪行为人携带、运输和邮寄走私货物进出该国(边境)。后一种犯罪是在边境内非法运输、邮寄和储存。当然,以走私为目的,在国(边)内从事一些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活动是必然的。此时虽犯有非法运输、邮寄、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以本罪的手段牵连,应按本罪处罚。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四,惩罚

1.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多次走私或者大量走私;走私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危害严重的主犯;因走私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造成严重国际影响的;等等。

2.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反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妨害公务罪处罚。

动词(verb的缩写)法律与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人串通,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包庇武装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七条关于数罪并罚、走私罪、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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