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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医疗事故罪,15周岁抢夺他人30万元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08:08:02浏览161次

[概念]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将淫秽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籍等淫秽物品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专门描写性行为或者明确宣扬色情的书籍、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等淫秽物品。关于人体生理和医学知识的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物品,含有色情内容的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1988年12月,新闻出版署发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出版物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对淫秽出版物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认定标准,即整体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七种内容之一,能挑逗人的性欲,导致普通人堕落,但没有艺术价值或科学价值的出版物为淫秽出版物:

1.对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的淫秽描述;

2.公开宣传色情、淫荡形象;

3.猥亵描述或者传授性技能的;

4.描述乱伦、强奸或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细节足以诱发犯罪;

5.详细描述孩子的性行为;

6.猥亵性特指同性性行为或其他性变态,或特指与性变态相关的暴力、虐待、侮辱。

7.其他普通人无法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秽描述。

根据上述“淫秽物品”的定义和认定标准,淫秽物品分为以下几类:

1、淫秽音像制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幻灯片、激光唱片或淫秽磁带、唱片、光盘等。

2.淫秽书刊,如境外原版淫秽书刊、海报,国内出版社出版的外国、港澳台淫秽色情小说,国内不法分子重印的港澳台淫秽小册子,重印的中国古代淫秽书刊、淫秽手稿等;淫秽宣传材料;

3.淫秽图片,如淫秽裸体男女或性交及异常性行为的图片;

4.淫秽物品,即物品本身是淫秽物品,而不是印有图片的物品;

5.淫秽药品参照卫生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查禁淫药的通知》附件《淫药品种表》;

6.淫秽游戏软件,利用计算机、游戏机作为演示和交流媒介;

7.其他淫秽物品。在司法实践中,也可以根据一定的司法程序来确定淫秽物品是否难以认定。198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电影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文《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犯罪活动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关于淫秽物品的认定,在到会同志一致同意认定淫秽出版物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应当委托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专门知识和一定政治素质的人员进行认定。淫秽出版物的鉴定必须由三个以上出版主管部门指定,并由司法机关聘请的人员进行。鉴定后,应写鉴定书;鉴定人和指定的鉴定单位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鉴定书应当载明鉴定结论的依据……”。

(2)客观因素

客观上,本罪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所谓违反海关法规,主要是指违反《海关法》等国家禁止进出口淫秽物品的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关总署1982年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逃避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一些人未经海关或边防检查站检查,非法携带和运输淫秽物品出入境;有些人刚刚通过海关检查,但他们试图通过隐瞒、伪装和虚假申报的手段欺骗海关检查人员,并逃脱惩罚;其他人试图通过海运、陆运和空运邮件逃避海关监管。如果行为人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即使违反海关规定,将淫秽物品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出境(境),也不能构成本罪。如果演员如实申报所带物品。不应该以此罪论处。

另外,对于直接向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购买淫秽物品的;或者在领海、内海买卖、运输淫秽物品的;与走私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根据本条第二款,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这种犯罪是故意的,必须是为了牟利或者传播。所谓营利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以其他手段出售、出租、展示或者获取金钱或者其他非法利益;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己使用,而且是为了在社会上传播。行为人的营利或传播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携带少量淫秽物品进出境自用的,即使是故意走私淫秽物品,也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道淫秽物品是淫秽物品的情况下将淫秽物品运入、运出或邮寄出境,他不能被视为构成本罪,因为他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意图。行为人携带或者夹带少量淫秽物品自用、赠送朋友,或者受他人委托购买的,一般不适合认定为犯罪,因为其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目的,而是走私淫秽物品的一般违法行为。

在审判实践中,淫秽物品的数量不仅是判断走私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水平的主要标准,也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营利或传播目的的标志。根据1990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走私淫秽录像带5-10盒,淫秽录音带10-20盒,淫秽扑克、书刊杂志10-20份,或者淫秽照片50-100多张,均可认定为牟利或者传播,并追究刑事责任。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根据情节承担下列刑事责任:

1.走私淫秽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牟利或者传播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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