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组织卖婬罪量刑,妨害公务罪立案标准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08:24:02浏览90次

美国人杰克在对华出口贸易中遇到了中国B公司总经理贾。2014年1月至同年10月,杰克为了获取个人非法利益,按照贾的要求,在境外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等商业资料,提供给B公司,B公司利用这些伪造文件从美国走私进口奶粉35张,偷逃应缴税款共计258万元。2014年11月,贾和杰克被海关缉私部门抓获。2015年1月,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杰克与B公司涉嫌构成共同走私普通货物罪。

司法实践中,个人和单位共同实施走私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强调,因共同走私而偷税漏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案件中的杰克和B公司需要共同承担偷税258万元的责任。

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个人和单位犯罪责任人设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比如司法机关定罪量刑一般遵循什么原则?

相关规定及处理原则

1、达到单位走私犯罪追诉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1)个人与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之间量刑标准的差异

《刑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第153条属于典型的涉税走私案件,因此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之一是偷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市〔2014〕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如果仅以偷税漏税作为量刑标准,个人与单位犯罪责任人有以下区别:

(2)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由上表可以看出,如果不考虑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或者主犯与从犯不能区分),仅以本案偷税258万元作为量刑依据,杰克作为个人犯罪的主体,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乙公司单位犯罪的责任人贾, 只需要承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的刑事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的法官认为:“造成这种不公的主要原因是立法上的二元论,但司法机关在量刑具体刑罚时要注意适当弥补。[2]“这一原则在具体案例中得到了贯彻[3]。

其次,如果能够区分主犯和从犯,比如在上述案件中,当司法机关最终认定B公司是主犯,Jack是从犯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发〔2002〕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Jack应当按照从犯的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未达到单位走私犯罪追诉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个人和单位构成走私共犯,但实践中经常发生未达到单位犯罪起点(即偷税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情况。本案定罪量刑原则比较简单,其核心标准是共同犯罪中是个人还是单位起主要作用。根据139号文第20条第2款,安排如下表格。

从上表可以看出,如果案件中偷税金额在10-20万元之间,无论B公司是否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都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杰克来说,只有当B公司被认定为扮演主要角色时,他才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发生其他两种情况,他本人需要按照刑法关于个人走私犯罪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应缴税额”的计税范围

根据以上介绍,偷税漏税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定罪量刑最重要的标准之一,所以需要对验证偷税漏税的相关知识有一个简单的了解。

首先,偷税的应缴税款通常由海关内部的专业部门(通常是海关)按照法定的方法进行核对,出具正式的《海关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并会出具核销单

其次,根据《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公式为“偷税=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其中,“应纳税”的应税范围包括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的税款。应纳税额按照实施走私时的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对于多次走私,每项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收规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应逐票计算;走私的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犯罪时的关税、税率、汇率、完税价格计算。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销售走私货物所缴纳的增值税,是否应当从应纳税款中扣除?”的探索。

对此,139号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走私嫌疑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走私货物缴纳增值税,是其走私活动完成后在流通领域获取非法收入的手段,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违法行为。走私犯罪嫌疑人因销售走私货物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不应从走私偷税金额中扣除。

注释:

1。 第十六条第一款: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税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认定为“偷税数额巨大”;偷税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偷税数额特别大”。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纳税款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应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引自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刑事审判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一版,2015年1月)P425

3。《单位上海织工舍贸易有限公司、黄昕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钟惺字第182号“鉴于沈华良自首并与被告单位共同犯罪,原审判决依法从宽,判处沈华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万元,符合罪刑相适应、量刑适当的原则。”

4。139号通知第二十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共同走私、逃避应纳税款超过25万元,能够分清主犯、从犯的,依照刑法关于主犯、从犯的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此处25万元单位犯罪的起罚标准已由10号文件调整为20万元。)

5。单位和个人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按照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处理。单位起主要作用的,对单位和个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理;个人起主要作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单位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理。无法确定起主要作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对个人和单位应当分别按照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标准处理。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