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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等四人走私普通货物案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21:48:03浏览149次

张磊和其他四个人走私普通货物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1)一中刑法第274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张磊,女,28岁(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学文化,天津开发区田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河西区滨水路4号玉仙里504室。1999年10月14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拘留,1999年11月22日被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北京拘留中心。

辩护人张静,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锦,男,36岁(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大专学历,北京威汉达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1号院1号楼207室。1999年10月13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被拘留,1999年11月22日被逮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北京拘留中心。

辩护人杨光,北京市馆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华,北京市单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清华,男,30岁(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费县人,研究生学历,无业,住北京科技大学青年公寓617室。他于1999年10月14日被拘留,1999年11月22日保释候审。2001年1月11日被捕。他目前被拘留在北京拘留中心。

辩护人、王,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男,29岁(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市人。大学文化,中国王源(集团)公司进出口部8业务员,住朝阳区安乡北里1号楼2门401室。他于1999年10月13日被拘留,1999年11月22日保释候审。他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01年1月11日被捕,现被拘留在北京看守所。

辩护人马志、北京市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检发[200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走私罪,于200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督察王军、代理督察金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锦及其辩护人杨光、徐华;被告张磊及其辩护人张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马志、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已经结束。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

1.1998年8月,被告以中国(集团)公司的名义,与被告、赵共同代理海南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进口雪地垫等货物,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王锦和林清华负责与海南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采购合同、收发货物和支付现金;赵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填写项目报告、开具信用证、付汇、购买假报关单核销付汇;张磊篡改发票、装箱单等报关文件,向天津东港海关少报货物价格,逃避应付进口关税共计254.28万元。

2.1998年6月,被告与被告、赵以中国(集团)公司的名义,代表北京碧海渔具公司进口鱼饵,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由负责签订采购合同;赵负责填写项目报告,开具信用证,支付外汇;张磊伪造发票等报关文件,向天津保税区海关虚报货物价格,逃避应缴进口关税共计72500元。

3.1998年9月,被告王锦与被告张磊共同代理北京碧海渔具公司以北京汇达新技术公司的名义进口鱼饵,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伪造购货合同、发票等报关文件,向天津保税区海关虚报货物价格,逃避进口关税6.81万元。

被告人被捕并绳之以法后,协助侦查人员逮捕了被告人、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将指控四名被告人犯走私罪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移送本院,发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的规定,均构成走私罪,偷税数额特别大,要求我们依法惩处。

在庭审中,被告王锦辩称,他没有走私的主观意图,不知道张磊的活动;根据他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王锦只是一个中间人,无意走私普通货物,也从未指示任何人伪造合同或发票以逃避关税。王锦去张磊报关的原因是张磊说他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使用税收优惠政策报关,王锦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张磊否认篡改发票和伪造报关文件;根据他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尽管张磊承认他篡改或伪造了海关申报文件,但他在法庭上予以否认,没有其他证据张磊不能被判有罪。被告林清华否认他参与了犯罪;根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林清华虽然协助签订了国内外贸易合同,但应视为从犯,要求减轻处罚。被告人赵也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根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赵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为了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并且个人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通过试验发现:

1.1998年初,被告与被告赵达成协议,以中国(集团)总公司进出口8部的名义开展进出口代理业务,收取合同金额2%的代理费,负责对外开具信用证。1998年4、5月,被告林清华介绍,海南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晓萍与王锦签订了低于国家规定税率的代理协议。中国王源(集团)公司代理海南宝宝康实业有限公司进口价值508,267元的滑雪设备。被告林清华知道约定的价格不足以支付税费,仍受被告王锦指示参与起草对外贸易协议。被告赵为我公司利益,明知上述协议约定的价格不足以支付税费,仍填写项目立项报告,向中国(集团)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并支付外汇。被告王锦明知70万元不足以缴纳税费,仍同意被告张磊以70万元的价格由张磊报关,并将相关单据发送给被告张磊;被告张磊使用涂改的报关单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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