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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野生动物制品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4-30 22:10:04浏览122次

概念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进出境(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此罪是选择性犯罪。走私珍稀植物或者珍稀植物产品的,走私珍稀植物或者珍稀植物产品罪将根据对象定罪处罚。珍稀植物及其产品的走私都只构成本罪,不需要数罪并罚。罪名是走私珍稀植物和珍稀植物产品。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禁止珍稀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国家禁止珍稀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制度。所谓珍稀植物,是指在国家重点保护的乡土自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在乡土自然生长的具有重要经济、科研和文化价值的濒危珍稀植物,如水杉、水杉、水杉、杜仲等。桫椤、刺桫椤、珙桐、苏铁、劲松、台湾松、香果树等。可以是土生土长的,也可以是土生土长的,也可以是土生土长的,也可以是土生土长的。根据1996年9月30日发布的《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珍稀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至于珍稀植物制品,是指从珍稀植物中衍生出来的成品,如药材、木材、标本、器皿等。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海关,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具体方式可以在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引入走私行为。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但仍认定为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不知道是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或者不知道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产品,即使有走私,也不能构成本罪。

1.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该法第157条第1款,如果武装部队包括走私,则本罪应遵循本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

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产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论处。

4.根据本条第五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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