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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07:34:02浏览151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逃避走私货物、物品应纳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逃避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或者没收财产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被走私而未受到处理的,按照走私货物、物品偷税累计数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依照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销售经批准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以进口料件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未缴纳应纳税款,擅自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修正案(四)》修正)

(原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运输境外固体废物入境逃避海关监管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人串通,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包庇武装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反走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进口经国家许可限制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偷逃应缴税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私自逃避应纳税款,同时构成走私废物、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依照刑法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有许可证,但可用作原料并被进口国限制的废物超过许可证数量的,被视为无许可证。

200207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中偷税漏税问题的批复

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刑事案件,走私人涉嫌偷税的,由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的海关出具完税证明(以下简称《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海关出具的《核定证明书》,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可以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核定证明书》提出异议或者改变偷税核定事实的,可以请求原签发《核定证明书》的海关补充或者重新核定。

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不同意《核定证明书》,向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复核的,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复核。重新批准应由专人进行。

八、关于走私旧汽车、切割汽车等货物、物品罪

除《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二手车、切割车、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利用购买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具体减免税批准文件等涉税文件对进口货物进行定性处理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具体减免税批准文件等涉税文件,是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特定企业经营管理保税货物和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凭证。利用购买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专项减免税批准文件等涉税文件进口货物,实质上是将一般贸易货物谎报为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或者专项减免税货物,以达到偷税的目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定罪处罚。行为人与走私者合谋出售上述涉税单证的,或者在出售批准文件后,通过提供印章、向海关谎报保税货物、特殊免税货物等方式帮助买方办理进口通关手续的。出卖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走私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买卖上述涉税证件,情节严重未进口货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定罪处罚。

十、关于加工贸易活动中海关核查欺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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