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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08:18:02浏览151次

对这一罪行立案的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所谓“应纳税”,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以及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的税款。走私货物、物品的偷税数额,以走私犯罪时海关核定的适用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为计算依据,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况符合立案标准的,也应当以涉嫌走私货物、物品为由立案侦查。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走私行为,依照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擅自将用于加工、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进口保税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销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牟利的。”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的。金额比较大;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作出司法解释。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中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当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所谓《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直接从走私人处大量非法购买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人而从走私人处非法购买其他走私货物、物品。应交税金5万多。国家进口的走私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数额较大的,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因此,行为人实施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本罪的构成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武器、核材料、假币、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贵植物及其制品、贵金属、酒类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逃避并支付大量关税和税款的行为。

这一罪行的主要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走私的对象是一般货物、物品。这里的货物、物品是指国家限制进出口的一般货物、物品。根据国家对外贸易法律法规。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限制进出口的一般物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尽管除上述以外的货物和物品

2.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或者以其他方式走私出境(境),逃避应纳税款5万元以上的。所谓应纳税,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海关在进口环节缴纳的税款。走私货物、物品的偷税数额,以走私犯罪时海关核定的适用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为计算依据,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走私物品以外的货物、物品,具体是指下列货物、物品:一、除上述物品外,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上述刑法规定的禁止进出口物品不包括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禁止进出口物品,因此本罪所指的一般货物、物品也应当包括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二是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主要包括无线电收发机和通信保密机,烟酒外币证券。电视机、摩托车等。 第三,应税货物和物品。这是本罪的主体,即国家允许进出口并征收关税的货物和物品。对于这种商品。国家允许进出口,但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应通过关税对其需求进行适当调整。因此,此类货物和物品必须依法缴纳关税。

本罪主要表现为下列情形: (一)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违禁品以外的货物、物品的。(二)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特殊免税货物、捐赠进口货物、物品,以及假借捐赠名义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所谓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入境,在中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当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3)间接走私。也就是说,被走私进口国不禁止进口的大量货物、物品,是直接从走私者那里非法购买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的。这里的“内海”包括内河的河口水域。(四)帮助走私的行为。即与走私者合谋,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凭证,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五)武装掩护走私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反走私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上,本罪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这一罪行的实施者经常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进行走私活动。但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要件,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即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将经批准用进口料件进口加工、用进口料件装配、补偿贸易等保税货物在中国境内销售牟利,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的;或者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销售捐赠的进口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的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牟利,以及以这两种行为走私的。只有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才能构成走私一般货物、物品罪。另外,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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