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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可以成为抗税罪的主体吗,海关缉私案件多久结案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09:08:02浏览127次

[概念]

走私贵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规定,将国家禁止的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出境(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贵金属出口的制度。其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金、银或者其他贵金属。其他贵金属,这里指的是铂、铱、锇、钌、铑、钛、钯等贵金属。国家禁止出口的金银除外。贵金属是指价值高或稀有的金属。普通非贵金属或贵金属但未被国家禁止出口的金属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走私非贵金属不能以本罪论处。需要指出的是,贵金属不仅指其性质,还包括含有贵金属的各种产品和工艺品。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出境。其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基本相同。详见相关介绍。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国家禁止的金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心携带、运输、邮寄出境。它要求行为人不仅要知道它属于金、银或其他资产,还要知道这种贵金属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你真的不知道它是贵金属,或者你不知道它属于禁止出境的国家(边境),如果你知道它是为了境外的金银等贵金属进口到该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此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其他罪名定罪。

[量刑标准]

1.根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7年6月28日规定,凡以各种方式、手段将黄金走私或者企图走私出境,以及以走私为目的以各种方式、手段非法取得或者出售黄金的,均以走私罪论处。如果没有走私出境的行为或意图,纯粹是牟取暴利,将以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处罚。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数额较大的,可视为情节严重的重要内容。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累计超过50克,不足500克的可视为大额。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累计500克以上,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非法收购、倒卖、走私黄金总计2000克以上,一般可视为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是投机倒把罪(现为非法经营罪)和走私贵金属罪的重要内容。量刑时,要结合数额和其他严重情节。对非法买卖黄金或者从外地人口流动地区走私黄金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严惩。国家机关、企业、单位非法买卖、走私黄金2000克以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果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饱私囊,情节严重的,应当数罪并罚。非法收购、倒卖、走私50克以下黄金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没收、罚款、撤销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可以给予劳动教养。在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解释之前,这一规定仍可参照适用。

2.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反走私的,以走私贵金属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碍公务罪数罪论处。

4.单位依照本条第五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作为犯本罪的自然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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