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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风险性特征,行政诉讼法54条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09:26:02浏览136次

走私假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和海关法律法规,将假币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编辑]走私假币罪的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又破坏了国家对对外贸易的管理。本罪的客体不同于毒品走私、淫秽物品走私等其他犯罪,仅限于假币。所谓假币,是指根据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颜色和线条,通过印刷、复印、平版印刷、手绘、摄影等方法生产的假币。它既包括伪造的人民币,也包括伪造的外币。按打假方法可分为多种,如机制胶印、凹印、石板、木板、蜡印、临摹及信誉印刷、照相打假、刻画打假、印版打假、临摹及制版合成打假、仿铸币打假等。对于涂改的货币,即通过剪贴、挖坑、揭盖、涂改等方式产生的货币。并改变其形式和升值,严格来说,它不是假币。走私不应作为本罪处罚。

(2)客观因素

客观上,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和海关监管规定,将伪造的货币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取各种方法逃避海关对运输、携带和邮寄的假币的监督检查。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最本质的特征之一,本罪也不例外。事实上,行为人明确知道国家严格禁止假币出入境(边境),被海关发现的,予以没收。因此,走私假币的犯罪分子只能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使其运输、携带或邮寄的假币逃避海关检查和监管。就其方法而言,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其中一些是绕过海关走私,即绕过海关货物,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国家(边境)非法运输和携带假币出入境;有些人通过隐瞒通关进行走私,即试图利用隐瞒、谎报、伪装等手段欺骗海关检查,通过海陆空运输线将伪造的货币邮寄进出境。这些行为是走私假币的典型行为。

此外,还有一些走私假币的非典型行为,理论上常被称为间接走私或准走私。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准走私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向走私假币的犯罪分子购买假币;

(二)在内海、领海买卖、运输、销售假币的;

(三)与走私假币的犯罪分子串通,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等等。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必须是故意、直接的,即行为人决心逃避海关监管,将其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出国(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不知情或完全被欺骗的情况下,将伪造货币运入、运出或邮寄出境,不构成本罪。当然,这并不排除其他犯罪,比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对本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走私假币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要注意罪与非罪的区分。这种犯罪是一种行为犯罪。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走私假币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原则上应判处相应的刑罚。但走私、伪造货币数额确实较小,如走私、伪造货币总面值不足500元或者货币数额不足50元,且无其他轻微情节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9月8日《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简写为《解释》的规定,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但书,即“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海关不予刑事处罚。

走私假币的处罚

1、根据本条第1款和第4款的规定:

一、犯本罪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解释》第五条,有下列严重情节的,可以在此量刑幅度内判刑:

(一)走私假币(以外币折合人民币计算,下同)面值总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者金额在5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二)走私假币500元以上不满5000元,或者金额50元以上不满500元,有抗拒检查、拘留或者暴力逮捕情节的;

(三)走私假币上市流通。面值总额1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或者货币金额1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小案,指《解释》,主要是指走私假币总面值在500元以上不满5000元,或者金额在5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情况。

第三,犯本罪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解释》第5条第3款,下列情况之一可视为特别严重:

(一)走私假币面值总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5000元以上的;

(二)走私假币构成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走私伪造的,票面总值一万元以上或者一千元以上的;

(四)走私假币,并将其投放市场流通,票面总值在1万元以上或者1000元以上的;

(五)与境外犯罪分子勾结走私假币,情节严重的;

(六)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走私的假币为外币的,应当按照查获犯罪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市场上同一货币的汇率折算。

2.根据本条第五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3.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4.根据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结合走私假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以数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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