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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招摇撞骗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3:22:02浏览142次

(a)犯罪和非犯罪之间的界限

此罪是结果犯。根据本法规定,本罪的起点是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5万元。这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本罪的界限。与走私特定物品罪,如走私淫秽物品罪相比,本罪更为复杂。未经海关许可,不缴纳应纳税款,向中国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是否构成本罪。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才能认定构成犯罪: (一)因获利在中国境内销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的; (二)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的; (三)未缴纳应纳税款的; (四)情节严重的,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如果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则不能认定为犯罪。比如具体的减税免税商品虽然在国内销售,没有经过海关批准,但是缴纳了关税;虽未缴纳关税,但经海关批准在中国境内销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或者未经海关批准,未缴纳关税,在中国境内销售特定减税或者免税商品,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等等,都不能认为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其他走私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在于不同的犯罪对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而其他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特定的。随着实践的发展和个人走私犯罪的增加,本罪的犯罪对象将进一步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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