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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添活走私假币案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4:30:04浏览129次

庄天火走私假币

第20号法律(20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事项的书面决定

(2000)刑复字第182号

?被告庄天火,男,1952年4月14日出生,台湾省高雄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台湾省田基夫渔船船长,住台湾省高雄市齐金区齐金二路371号。1998年9月7日被捕。现在下注。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天火走私假币案。1999年9月29日,被告人庄天火被刑事判决书(1999)刑子楚第11号认定犯走私假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庄天火不服,提起上诉。2000年6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以(1999)粤高法经中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审查现已结束。

?经审查发现,1998年7月23日,被告庄天火受雇于台湾省走私者,将“计算机部件”从台湾省运至大陆水域,交给大陆走私者。同日中午,被告庄天火与台湾省走私犯将台湾省走私犯送来的假人民币放入天妇号渔船的暗舱。庄天火还收到了台湾省走私者提供的与大陆收货人联系的代码和频率。同日下午5时,被告人庄天火将同案被告人庄振泰、吴江印(均已判刑)从台湾省高雄港起航渔船天妇号驶往大陆海域。在航行中,被告庄天火通过对讲机与大陆走私者取得联系,约定交接地点为东经116 15和北纬22 50的海域。同月25日凌晨4时许,渔船天妇号驶至东经116 16,北纬22 49的汕尾海域。同案被告人陈培(已判刑)、刘鹏、刘乃娇、刘银泉(均另案处理)前来提货,驾驶一艘小木船停靠在天妇号渔船上。当双方都试图交出假币时,被我们边防军缉私艇拦截。随后,在天府号渔船的暗舱中查获18箱面值100元的假币,共计626473件,总面值6264.73万元。

?上述事实已由查获的假人民币、渔船天妇号、假币鉴定结论、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同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实。被告庄天火也供认不讳,足以证实。

?我们认为,被告人庄天火聚众将台湾省高雄市伪造人民币走私至大陆海域交给大陆走私者的行为,构成走私假币罪。假币走私数额特别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他不仅是聚众者、载体、指挥者,而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依法惩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第 (1)项,裁定如下:

?批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粤高法经中字第317号一审认定被告人庄田犯走私假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景红

代理法官:常朝辉

代理法官:程永生

2000年7月24日

职员:蔡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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