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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解释,最高院强迫交易罪司法解释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5:02:02浏览59次

为严惩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特别规定》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现就审理走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军用子弹十发以上不满五十发的;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两把以上不满五把或者子弹一百发不满五百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虽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存在走私武器弹药被用于实施其他犯罪等恶劣情况的。走私武器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走私军用枪支或50发以上但不足100发的军用子弹;

(二)走私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不满十支或者非军用子弹五百发不满一千发的;

(三)走私武器弹药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有其他不良情节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一)走私军用枪支两把以上或者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二)走私民用枪支十支以上或者民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三)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专用车辆走私本条第二款规定数量标准的武器弹药的;

(四)走私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武器弹药,有其他不良情节的。

走私其他武器弹药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量刑标准处罚。

走私成套枪支及其零部件的,按走私相应数量的枪支计算;走私非成套枪支配件的,按每30件一套枪支配件计算。

走私管制刀具或者仿真枪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种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是指可以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外币。走私假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者货币金额在二百元以上不满二千元的,属于走私假币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假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走私假币,总面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或者货币金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

(二)走私假币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量化标准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假币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总面额20万元以上或者货币金额2万张以上的假币的;

(二)走私假币流入市场,面额达到本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量化标准的;

(三)走私的假币达到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数量标准,并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等严重情节的

(二)国家禁止出口的走私文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有严重损毁或者无法追回等不良情形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走私文物罪“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国家禁止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二级文物三件以上、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

(二)走私国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文物严重损毁或者无法追回的;

(三)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使用走私专用车辆等严重情节的。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上述驯养繁殖的物种。

走私国家级保护动物不符合本解释附表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价值在十万元以下的珍贵动物产品,属于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罪,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贵动物及其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标准;

(二)走私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珍贵动物产品的;

(三)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虽未达到本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有造成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不良情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罪为“情节特别严重”,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第(二)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二)走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的珍贵动物产品的;

(三)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致使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恢复的;

(四)走私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符合本解释附表(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走私专用车辆等严重情节的。《濒危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中的走私动物及其产品,参照本解释附表规定的同属或同科动物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是指影碟、光盘、电子出版物等物品。以文字、声音、图像等形式表达淫秽内容,但淫秽电影、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籍除外。

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走私淫秽录像、光盘五十至一百盘以上的;

(二)走私淫秽磁带、光盘一百至二百盘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0份(册)以上至200份(册)以下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图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五)走私相当于上述数额的其他淫秽物品的。

走私淫秽物品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

走私非淫秽的电影、DVD、录像带、录音带、光盘、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以及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的税款数额。

走私货物、物品的偷税数额,以走私犯罪时海关核定的适用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为计算依据,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多次走私未处理”,是指多次走私未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中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当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根据 第七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直接从走私人处大量非法购买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人而从走私人处非法购买其他走私货物、物品,应纳税额在五万元以上。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分别按照走私物品的种类定罪处罚。

直接从走私人处非法购买国家进口的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购买、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且无合法证明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内海”,包括内河的河口水域。

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固体废物”,是指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和国家限制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不满10吨的,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逃避应纳税款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100吨以上的,或者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5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单位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罚。

单位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普通货物、物品和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纳税款2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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