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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5:26:02浏览122次

走私犯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各种手段运输进出口违禁品或者逃避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产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产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罪,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何区分放纵和走私?

一、犯罪对象不同

走私犯罪的犯罪对象是指个人或者单位。

放纵走私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海关工作人员。

二、构罪条件不同

走私犯罪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制,目的是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防止或限制不应进出口的物资的进出口。

放纵走私罪的客体是国家海关监管制度。海关是国家的出入境监督管理机关。根据中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主要从事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物品的监管,征收关税等税费,查处走私等海关业务。

3.犯罪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

走私犯罪的客观行为是行为人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主观上,放纵罪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知道自己徇私舞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对这种后果的发生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肇事者的犯罪动机,他们是徇私舞弊,有些是为了贪图金钱等非法利益,有些是因为亲友的好意而徇私舞弊,有些是因为报复或嫉妒而徇私舞弊。

三、立案标准

1、走私罪立案标准,《刑法》对走私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逃避走私货物、物品应纳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逃避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或者没收财产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未经处理多次被走私的,应当予以没收

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数额较大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人串通,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2.放纵犯罪的《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沉溺于走私犯罪;

2)因放纵走私造成国家应收税款累计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

3)放纵走私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放纵走私三次以上的;

4)因受贿放纵走私。

重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

(一)重大案件:国家税收损失总额30万元以上。

(2)非常情况: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合计50万元以上。

四、走私与放纵走私交织状态下的罪名确定

1、意见分歧

海关工作人员参与认定放纵走私罪,而非海关工作人员参与认定走私罪,两类主体更容易成为相互涉嫌犯罪的共犯。海关工作人员和非海关工作人员在如何界定放纵走私罪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事先与走私者串通,为走私者提供便利,就应该认定为走私犯罪的共犯。因为《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人串通,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有人认为,只要海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放纵走私罪。还有人认为,当走私和放纵走私交织在一起时,应该按照想象竞争和惩罚的原则认定为重罪。

2、区别对待

从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看,玩忽职守罪与其前提罪的法律关系是各章犯罪中最为突出的。特别是放纵走私罪,有身份的人很容易与无身份的走私罪人重叠,形成共犯关系。笔者认为,正确的分析路径应根据玩忽职守罪(放纵走私罪)与前提罪(走私罪)关系的具体特点,结合犯罪构成原则、共犯原则和竞合原则,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详细论述,从本质上解决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交织时的罪名认定难题。

一、前提犯达到犯罪既遂、犯罪未遂、中止或者预备状态,无身份者教唆、帮助有身份者放纵走私罪时,无身份者不构成放纵走私罪的共犯,仅构成走私罪。身份不明者实施的走私罪,可能涉及教唆国家工作人员帮助其逃避刑事起诉,但在走私罪实施后应当是未受惩罚的行为,是对非法国家的继续利用或延伸,不侵犯新的合法利益,因此不能视为纵容走私罪的帮助者、教唆者等共犯形态。如果放纵走私的共犯行为是为走私的结果而实施的行为,那么对于没有身份的人来说,虽然可以从放纵走私共犯的角度,从走私分割,的角度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走私犯罪是主要行为,同时也是共犯

其次,海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可能涉及帮助身份不明者完成走私犯罪或者逃避刑事处罚。此时,基于共同犯罪理论,应当认定海关工作人员是否构成放纵走私罪的行为人与走私共犯之间的想象竞合。

(一)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没有事先联系的意思,只是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并知道他人有走私犯罪行为,并以徇私、偏袒等理由不依法查处走私犯罪,对走私犯罪采取放任或宽容态度的, 不应因身份者知道有犯罪行为并客观上帮助他们而认定为走私罪共犯,而应认定为放纵走私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身份者和无身份者不具备共同完成玩忽职守罪的前提。

(2)在走私犯罪实践中,经常发生海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走私犯罪过程中,扣押无身份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贿赂、诱惑、调解等手段纵容的情况。根据刑法理论,这是一个共同犯罪的共谋问题。——身份不明的人和被认定的人共同实施的走私罪,是在犯罪时或者实施犯罪时,通过被认定的人共同参与犯罪或者协助他人实施犯罪而故意形成的;走私犯罪共犯之间的故意联系主要表现为犯罪行为之间的相互配合;即使共同走私犯罪是在犯罪过程中故意形成的,有身份者的帮助行为只有在行为人行为完成后才实施,海关工作人员仍应作为走私共犯处理。

第三,玩忽职守罪与走私罪交织状态下的罪名选择,应当在通过刑法解释认定两罪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判断。海关工作人员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事先合谋,后者实施走私犯罪。前者利用职务之便相互配合,滥用职权纵容走私犯罪。根据共犯理论和竞合原则,海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一方面构成走私罪的共犯,另一方面也符合放纵走私罪的犯罪构成,属于违反两个罪名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刑法理论上,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法律特征,但不符合法条竞合。走私犯罪的刑法规定与放纵走私犯罪之间,由于法律规定复杂,一种行为不符合数个法律设定的犯罪构成,法律法规之间不存在竞合关系。因此,应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选择严重犯罪。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海关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仅利用熟悉政府机关、单位工作流程等客观犯罪优势,为非海关工作人员提供信息逃避刑事侦查,则不构成放纵走私罪,也不构成想象中的竞争对手,应作为走私犯罪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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