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5:42:02浏览155次
《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境),逃避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为什么是普通的货物、物品,因为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等都不在此罪之列,走私这些物品在《刑法》中单独定罪。比如有人走私文物,不会判他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会判他走私文物。
犯本条规定之罪的,按偷税数额负刑事责任:
1.逃避走私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或者没收财产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而不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偷税漏税论处。在累计应纳税额时,应单独计算,然后根据走私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时的税率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侵权的对象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系统。
2.客观上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大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本罪的走私对象除前九种走私犯罪和毒品走私犯罪外,均为货物、物品。前九种走私、毒品罪的客体一般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能认为本罪的走私客体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事实上,本罪的货物、物品包括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模拟手枪、管制刀具等;还包括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如一些珍贵的中草药;还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货物、物品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免税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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