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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5:52:02浏览66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逃避走私货物、物品应纳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逃避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或者没收财产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被走私而未受到处理的,按照走私货物、物品偷税累计数处罚。

二、概念和犯罪构成

(a)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将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出境,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应纳税款5万元以上的行为。

(2)特性

1、侵权的对象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系统。

2.客观上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大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行为。

本罪的走私对象除前九种走私犯罪和毒品走私犯罪外,均为货物、物品。前九种走私、毒品罪的客体一般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能认为本罪的走私客体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事实上,本罪的货物、物品包括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模拟手枪、管制刀具等;还包括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如一些珍贵的中草药;还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货物、物品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免税货物、物品。

本罪的走私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未经海关设立场所,非法运输或者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虽经海关设立地进出境,但以隐瞒、伪装、谎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和检查,非法走私、盗窃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三)未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非法销售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进口保税货物或者海关监管的其他货物,以及境外运输工具入境牟利的。其中,“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在中国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当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四)假借捐赠名义进口货物、物品,或者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关税,将捐赠的减免税货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减免税货物、物品,用于特定企业、特定地区、特定目的,在中国境内非法销售牟利的。(五)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货物,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人而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其他走私货物、物品。(六)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销售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内海”包括内河的河口水域。(七)与走私者串通,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仓储、邮寄或者其他便利。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成立要求走私货物、物品数额较大,即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5万元以上的。“应付税款”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海关代进口环节征收的税款。走私货物、物品的偷税数额,以走私犯罪时海关核定的适用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为计算依据,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有意的。

三.第154条规定的适用

《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走私保税货物、特殊减税或者免税货物、物品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是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经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补缴税款,在中国境内销售牟利的。所谓“保税货物”,是指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货物,经海关批准,不办理纳税手续而进境,经储存、加工、装配后,再复运出境的货物。根据国际贸易惯例,保税货物必须在一个国家储存、加工和组装,然后才能运出该国。如果是真的

(一)从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口的货物;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特定企业进口的货物;

(三)特定用途的进口货物、物品;

(4)境外公益捐赠。

所有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和特定用途,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上述货物、物品在中国境内销售确有必要的,必须报经海关许可,补缴关税和工商税收,否则也是偷逃进口税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走私行为。

以上两种行为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时要注意,即走私保税货物或者减免税的特殊货物、物品,必须偷逃应缴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犯罪。具体处罚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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