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6:02:02浏览100次
作者:李倩
24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钟、刘、钟喜洲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一案举行公开审理。
被告人钟、刘、钟喜洲分别来自台湾省云林县、高雄县、新竹县、云林县,无职业。公诉机关称,2005年11月,被告人钟在泰国联系廖(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被告人钟喜洲前往泰国支付部分药费,被告人在泰国负责毒品检测,将毒品藏匿在被告人刘提前租用的房子的家具夹层内,从泰国通过邮件走私到台湾省销售。毒品邮寄到台湾省后,于2006年2月3日在台中港被台湾省警方查获,查获海洛因19723.42克。
2006年1月5日,被告人刘根据被告人钟万源的安排,前往泰国运输钟万源留在泰国的一半毒品,但怀疑泰国警方发现毒品并未运走。同年2月3日,钟、在昆明被捕。 第二天,刘在瑞丽市被逮捕。因涉嫌走私毒品被昆明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3月10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捕;5月11日,钟喜洲被福清市海关缉私部门逮捕,6月14日批准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非法走私、贩卖、运输海洛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结束时,法院宣布该案将在选举的基础上宣布。新华通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