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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四要件,第八十二条刑事拘留要关多久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6:08:02浏览110次

一.概念

走私废物罪(废止《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管理的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运入境内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对象是海关监管系统和禁止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入境的国家系统。犯罪对象是“废物”。这里所说的废物不是一般的废物,而是具体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忘记了自己的利益,走私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严重危及我们的环境,威胁人民健康。为了遏制这种行为,1997年和《刑法修正案(四)》年刑法增设了本罪。

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入境内的,以走私罪论处,依照走私罪一节的有关规定处罚。司法实践中,有的部门提出,除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的对走私几种违禁品的处罚外,刑法按照行为人偷税数额处罚走私罪。由于走私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无法计算,司法机关对该罪的量刑存在一定难度,建议对此类行为另行规定处罚。同时,考虑到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的走私,也应适用关于固体废物走私的条例。因此,《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运入境内,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相应删除《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入中国”的规定。

(2)客观方面

客观上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从境外运入境内的行为。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污染环境的固体和半固体废物。如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和交通运输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日常生活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认定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具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鉴别的危险特性的废物)。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限制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具体种类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执行。根据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号文件第二十四条:“禁止在中国境外倾倒、堆放和处置固体废物。”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置于容器中的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应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辖。根据《刑法》第339条第3款和第《刑法修正案(四)》条第2款,将《刑法》第339条第3款的规定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的行为

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国外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入境。被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误认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入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固体废物未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进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三.识别

司法机关在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a)明确区分走私废物罪和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惩罚走私,后者惩罚在中国倾倒、堆放和处置固体废物。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倾倒、堆放、处置的,不仅构成走私废物罪,还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应同时处罚。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侵权对象不同。前者主要侵害海关监管制度,后者侵害国家环保制度。 第二,客观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不逃避海关监管。 第三,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需要走私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就构成犯罪,后者属于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第四,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废物应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和气体废物,后者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作为原料进口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3)本罪是一般犯罪而不是选择性犯罪。主要考虑三点: 第一,犯罪与犯罪密切相关,必须严格按照刑法具体规定中对犯罪的描述确定犯罪。但犯罪不等于罪名,罪名包含在刑法具体规定的犯罪中,是对某种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恶感和罪名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本罪的罪名是:“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运入境内,情节严重的”,走私废物罪是本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第二,选择性指控是性质相同的犯罪。虽然某一行为侵犯了某一犯罪的多种不同行为和不同行为对象,但由于其对社会的危害大致相等,没有必要对数罪并罚,所以采取选择性罪名,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本罪走私的固体废物、液体废物、气体废物均属于废物形态,不涉及行为选择或对象选择问题,且三种废物均具有“废物”的共同特征,故不需要采用选择性收费,而应采用一般收费。行为人只需走私上述三废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第三,走私废物罪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用语不一致,主要是因为刑法对后两种犯罪的犯罪对象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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