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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重金属出境定什么罪,倒卖黄金属于什么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6:56:03浏览109次

走私贵金属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出口贵金属的制度,其客体是黄金、白银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贵金属。其他贵金属,这里指的是铂、铱、锇、钌、铑、钛、钯等贵金属。国家禁止出口的金银除外。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一下Finding Law Network小系列走私贵金属罪的标准。

一、走私贵金属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上知道是否存在假冒伪劣产品。不知道是假冒伪劣产品而生产或者销售的,不构成犯罪,因为没有主观犯罪故意。 (2)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行为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以上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但是,应当指出,犯罪未遂的情况应当排除在外。根据《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产品价值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但不是无罪。《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货物的价值应当以非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计算;没有价格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照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刑法在规定本罪的同时,还将生产、销售八种特定的假冒伪劣产品界定为独立的犯罪。本罪与其他八种犯罪的关系是一种法律规定的重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这种法律规定的重合,应当按照重罪优于轻罪的原则来判断。也就是说,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的,不构成各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3.抵制反走私行为的认定

根据该法第157条,走私贵金属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海关人员调查的,以数罪论处。

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构成要件

1.对象元素

贵金属是指价值高或稀有的金属。普通非贵金属或贵金属但未被国家禁止出口的金属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走私非贵金属不能以本罪论处。需要指出的是,贵金属不仅指其性质,还包括含有贵金属的各种产品和工艺品。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出境。其行为与走私武器弹药基本相同。详见相关介绍。

3.主题元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国家禁止的金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仍然决心携带、运输、邮寄出境。它要求行为人不仅要知道它属于金、银或其他贵金属,还要知道这种贵金属是国家禁止出口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你真的不知道它是贵金属,或者你不知道它属于禁止出境的国家(边境),如果你知道它是为了境外的金银等贵金属进口到该国(边境)的,就不能以此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其他罪名定罪。

以上是《寻法网》小系列给你介绍的走私贵金属罪标准的内容。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等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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