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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应当如何处罚?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19:54:02浏览104次

根据《刑法》第153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逃避走私货物、物品应纳税款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逃避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或者没收财产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逃避应纳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多次被走私而未受到处理的,按照走私货物、物品偷税累计数处罚。至于本罪的一些具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纳税”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以及进口环节代海征收的税款。走私货物、物品的偷税数额,以走私犯罪时海关核定的适用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为计算依据,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多次走私未处理”是指多次走私未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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