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21:30:13浏览1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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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的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规定。
2、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是本罪的主体。
3、主观要件
明知违法结果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仍希望或者放任其发展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认识认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意图,有必要严格打击这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只要知道是走私,无论主观上是否知道这类货物、物品的进出口是国家禁止的,都可以认定其具有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对走私对象的错误认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可以体现不同的量刑)。但应排除以下情况:由于国家允许特定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获得批准后,在特定期限内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偷逃应缴税款,可以按偷逃税款追究责任。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罪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第五款走私非淫秽的电影、DVD、录像带、录音带、光盘、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和其他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应纳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海关在进口阶段征收的税款。
走私货物、物品的偷税数额,以走私犯罪时海关核定的适用关税、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为计算依据,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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