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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21:38:01浏览71次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案件适用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通知

颁发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

文件编号:证监[1998]742号

颁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

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案件适用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侦[199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警察队伍设置方案的批复》(国函〔1998〕5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建缉私警察队伍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1998〕52号)规定,海关总署和公安部成立走私犯罪调查局,列入公安部编制序列,设在海关总署。缉私警察是依法对走私犯罪进行侦查、拘留、逮捕和预审的专职刑警队伍。走私犯罪调查局既是海关总署的内设局,又是公安部的序列局。实行海关和公安双重垂直领导体制,以海关领导为主体,按照海关对反走私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挥,部署警力,执行任务。走私犯罪调查局在广东分局和全国直属海关设立了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原则上,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应在海关下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各级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负责其海关业务管辖范围内的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为确保缉私警察队伍依法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切实加大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力度,现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辖区内,对海关监管区域内的走私、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毒品等涉税走私犯罪和非涉税走私犯罪进行查处。接受海关侦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包括公安边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对移送的走私犯罪案件的扣押。

二、在侦查走私犯罪过程中,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采取通缉、边防、搜查、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等措施。依法,核实走私嫌疑人的身份和犯罪经历,需要当地公安机关配合的,应当通知当地有关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其中,全国通缉,边境控制走私嫌疑人,请求国际刑警或海外警方协助,需要当地公安机关调动警力追捕走私嫌疑人的,需报公安部批准。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决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并移送走私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罪犯因走私被人民法院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假释或者缓刑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案件需要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根据实例报批

五、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侦查走私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需要申请批准逮捕走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连同有关案卷、证据,直接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六、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已经结束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程序规定》,连同案件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七、人民检察院认为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真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八、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起诉意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

九、走私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十、经侦查不构成走私罪且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移送海关侦查部门。

十一、海关侦查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含公安边防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对于查获的案件,认为需要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的,应当移送就近的地方。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案件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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