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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固体废物包括哪些,走私固体废物罪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1 22:10:02浏览88次

一、概念及其构成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入境内,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作为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污染环境的固体和半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所谓城市固体废物,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固体废物的固体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鉴别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最近,从国外和国外非法进口危险废物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危及我们的环境并威胁到人们的健康。本文将其界定为走私罪并予以处罚,有利于打击这种行为。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非法运入国(边)境。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利用各种方法逃避海关监管检查,企图将固体废物通过国(边)境。一些人绕过海关大门,在没有海关或边境检查站的情况下非法携带和运输固体废物入境;虽然有些人通过了海关检查,但他们试图通过隐瞒、伪装和虚假报告的方式欺骗海关并逃脱惩罚。这些行为是走私固体废物的典型行为。此外,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的飞机也有一些不典型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直接向走私者非法收购固体废物;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固体废物; (三)与走私固体废物的犯罪分子串通,向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储存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等等。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固体废物,仍非法运输使其入境(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在运输固体废物,就不能以此罪论处。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其他罪论处。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有此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识别

(一)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惩罚走私,后者惩罚在中国倾倒、堆放和处置固体废物。所以,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的困境中倾倒、堆放、处置,构成走私固体废物罪和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应当以数罪论处。

(二)走私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 (1)侵权客体不同。前者主要违反国家海关的监管制度;后者违反国家环保制度。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不逃避海关监管。 第三,前者属于行为犯,行为人只需走私固体废物,构成犯罪;而后者是结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前者走私的废物应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者进口国家限制的固体废物。这些固体废物作为原料进口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惩罚

1、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犯本罪的,依照本节有关规定处罚。根据本节的有关规定,由于第151条和第152条规定的走私行为是针对枪支、弹药、假币、文物、贵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等特定物品。这种罪行不能根据它来惩罚。此外,该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还明确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走私毒品罪)的,分别根据情节轻重和下列规定处罚。本罪的固体废物属于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走私固体废物,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走私固体废物,逃避应纳税款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或者没收财产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固体废物,逃避应纳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应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需要指出的是,固体废物的走私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货物、物品的走私,有时偷税漏税是很难计算的。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7月31日的规定,仍可以根据走私固体废物的数量确定处罚的适用范围,即个人走私国家禁止的废物不满20吨或者危险废物不满10吨的, 可以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走私20吨以上50吨以下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10吨以上30吨以下危险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应纳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走私50吨以上200吨以下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3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危险废物,可以视为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税或者没收财产应纳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走私200多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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