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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走私行为

来源:走私罪作者:admin 时间:2021-05-02 07:34:02浏览145次

什么行为是走私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走私: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或者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二)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经过海关设立地后,隐匿、伪装、隐匿、谎报或者以其他方法逃避进出境的; (三)虚报、瞒报进出口货物价格,逃避关税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销售保税货物、其他海关监管货物或者境外运输工具,缴纳关税的; (五)未经海关许可,为特定企业、特定目的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并补缴关税,或者擅自将特定地区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走私罪论处: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货物、物品的; (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销售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或者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11日第17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走私贩私行为处罚的暂行规定》号指出,对走私、盗录的处罚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走私活动时,对经销国家配额管理的进口商品或国家配额管理的自用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查验有关手续或证件。其中,汽车、摩托车应有《货物进口证明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及指定的反走私车辆销售单位的发票;其他商品应有进口手续、合法经销单位发票和合法处罚决定书之一。不具备上述手续或者证件的,根据情节给予处罚: (一)经销的,没收货物,没收销售款,可以并处货物10-20%的罚款;经查证属于走私货物的,没收货物,没收销售所得,可以并处货物20%的罚款。(二)购买散装家用电器自用的,处以10-30%的罚款,购买汽车、摩托车自用的,予以没收。

2.为非法进口货物提供各种手续、证件、汽车牌照、资金、运输工具、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专用工具,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罚款5万元。

3.走私、贩卖私人物品的,除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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