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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0 22:24:03浏览120次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现将《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8月27日

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和《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管办)负责廉租住房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

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根据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住房条件,按照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市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向市房管局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补贴,使其能够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免。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房管局会同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廉租房的租金标准由维护成本和管理成本两个因素组成。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包括:

(一)市、区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维护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a)政府资助购置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房屋;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筹集住房的渠道。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应当以现有旧住房的收购为基础,限制廉租住房的建设。

各区政府要根据当地财政状况,积极筹集廉租住房实物,为孤儿、老年人、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提供住房,使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家庭享受更多优惠政策,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届政府

第十二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资格审查,由区住房办会同区民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市住房办和市民政局。市房管局会同市民政局进行审查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批准;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进行核实,核实不合格者给予书面通知。

市、区住房办公室和民政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减租的家庭给予租金减免;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市、区房管局应当按照规定条件安排排队等候。

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儿、老人、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主要支付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按照轮候顺序及时分配廉租住房,并公布廉租住房分配结果。

等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等待。

第十四条能够获得市房管局确定的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租赁合适的住房,并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市房管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房管局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于抵消住房租金。

由市房管局确定的廉租住房分配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每年向市、区住房办公室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区住房办公室会同市民政部门对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相应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连续超过规定收入标准一年以上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减租。

市、区住房办公室应当每年检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廉租住房保障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和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最低收入家庭违反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办公室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减租,情况恶劣的,并按照第十八条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项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管局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支付租金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房管局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27日发布的《枣庄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枣法正[2000]8号)同时废止。滕州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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