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1 15:56:03浏览69次
本文介绍限价房申请步骤,分为十个步骤。
1.领表。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领取《北京市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
推荐阅读:
廉租房申请书范文
广州廉租房申请条件
廉租房租金新标准出台
2.填表。
申请完成后,申请家庭成员的单位应为每个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和收入证明,并在《核定表》对应栏目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等方式核实其住房和收入情况,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提交申请材料。
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同时,申请家庭必须作出声明,同意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工商、税务、交通、金融等单位调查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
4.初审。
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并受理申请,对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步审查。(初审程序包括: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原价并留存复印件;组织住户调查小组进行实地调查;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
5.一次公示。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的户籍、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应当在15日内公布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和资产情况。
6.上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相关部门将在《核定表》签署初审意见并提出初步安置意见,将申请家庭信息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7. 复审。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8.二次公示。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和安置计划应当在区(县)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公示15天。
9.资格认定。
经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认定,签署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盖章,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