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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廉租房收费标准,河北省廉租房申请条件2019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1 15:52:03浏览142次

日前,我省出台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建设和提供廉租住房的,其开发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期,永久禁止该企业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本办法将于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根据规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当与货币补贴和实物分配相结合,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予以保障。

据介绍,货币补贴是指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自行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保障面积:保障面积标准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人数;

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等于当地房屋租赁市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租金;租住公有住房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等于当地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平均租金减去廉租住房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由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核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补贴总额:(保证面积-实有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金额。

廉租房保障实行轮候制

《办法》规定,实物廉租住房应当优先分配给孤儿、老年人、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当没有合适的廉租住房时,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实物配租的轮候名单,并根据住房困难程度、收入、申请时间等因素进行排序。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将以租赁住房补贴的形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

可以提供廉租住房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实物配租的轮候顺序向申请人提供廉租住房,并与租住家庭签订租赁合同。租住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担廉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暖气、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等费用。配租的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申请人应当保障的建筑面积的,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建筑面积差额给予货币补贴。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承担廉租住房租金,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在保障面积标准内给予全额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在保障面积标准内全额免缴其租金。

廉租房建设免征两项收费

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筹集符合基本标准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设。在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廉租住房将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集中建设。按照大分散、小集中、方便低收入家庭生活工作的原则,在城市基础设施相对完善的地区,利用棚户区(危险居住区)进行危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土地或新收购土地,集中建设部分廉租房;购买或租赁商品房和存量住房。按廉租住房标准,长期购买或租赁部分商品房和存量住房;利用现有的公有住房。

廉租房的基本标准是:结构安全;单幢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按照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筹集的廉租住房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商品住房和配有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发展改革、建设和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廉租住房准入与退出

根据规定,廉租住房目标家庭的收入标准由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市、县(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在市、县(市)确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标准内,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三)家庭无房,或者自有住房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且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一户30平方米以下。

其中,住危房、无基本生活设施房屋的,视为无房;不在一起生活或者在社会福利机构居住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应当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廉租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和行为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廉租住房: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6个月以上的;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转租或借给他人。

不良企业将付出沉重代价

根据规定,省人民政府对各区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年底进行考核,并报告考核结果。

各区、市、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包括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廉租住房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进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建设的廉租住房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建设和提供廉租住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开发资质证书到期后不得延期,永久禁止企业以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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