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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23日
聊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的管理,各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东昌府区和经济开发区由市房产管理局直接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基础,辅以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给予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已承租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有住房的租金。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之差;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护费和管理费两部分费用组成。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超出保障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之差,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包括:
(一)市、县(市)预算资金;
(二)直接管理公有住房租金;
(三)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从土地出让金净收入中扣除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后,按5%计提;
(五)社会捐赠资金;
(6)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支付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赁住房的购买和建设、维护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实物配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a)政府资助购置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房屋;
(五)其他筹集住房的渠道。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应当以现有旧住房的收购为基础,限制廉租住房的建设。
第八条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划拨供应,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给予优惠待遇;税务部门应当对购买旧住房给予税收优惠
(三)无房或私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条件,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以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金核减。实物配租应当优先考虑孤儿、老年人、病残人员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上一年度公布的市、县(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应用。申请人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证;无房户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单位或社区认证;
3.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孤独、殉难、残疾的证明;
6.其他与申请廉租住房相关的证明。
(2)验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证明;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证明。
(3)考试。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4)宣传。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居住地、居住地,通过新闻媒体或者互联网等方式公布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注册。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准予登记;如有异议,应予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核准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等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等待。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等方式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况。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已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根据生活需要选择租赁合适的住房,并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根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按规定标准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向出租人拨付补贴资金。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从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已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的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退房方式和违约责任。
已准予减租的家庭,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减租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减租手续。
第十四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部门和社区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和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经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第十六家庭享受
第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a)出租的住房将被借出或转租;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租赁房屋居住的。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二)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土地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