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1 20:24:03浏览57次
根据我国《住房法》中“一户一房”的原则,廉租住房审核应注意以下问题:
(1)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家庭成员不得重复申请。
(2)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符合实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也可以选择租赁补贴。
(3)原住房家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时,可退出原住房或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申请家庭因特殊困难不能退出原居住地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差异面积发放租赁补贴或租用实物住宅。
(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已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护模式和等待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五)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优先给予补贴,基本保证得到保障。
(六)实物配租应当优先考虑孤儿、老年人、病残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等特殊困难家庭。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的变化,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租金;家庭收入连续超过规定收入标准一年以上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减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