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09:14:02浏览133次
乡镇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及其直属机构:
《延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满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延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我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市房改办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分配。市财政、民政、物价、监察、税务、土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我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以支付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给予的补贴;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直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已承租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公有住房的租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的60%,具体条件是:
(一)经市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且连续领取低收入保障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二)具有延吉市户口并居住两年以上。
第六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维护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应当遵循财政预算安排和多渠道融资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4)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购买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房屋;
(4)空置的公共房屋;
(五)其他筹集住房的渠道。
第九条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鉴定廉租住房,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并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条实物配租形式的廉租住房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一条实行廉租住房轮候制度。申请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条件排队等候,并报市房改办备案。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持相关证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市房改办,房改办应在15日内完成审查,并公布审查合格的低收入家庭名单。
(三)公示无异议或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登记结果由市房改办公示并发放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改办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和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建设局申诉。
第十五条低收入家庭违反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条件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减租。情节恶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出借、转租或者倒卖已出租的廉租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规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房管局(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