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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淄博市住房管理办法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09:17:02浏览105次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24日

 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地税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以支付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给予的补贴。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政府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已经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直接管理公有住房售房款;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维护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区政府承担,市财政部门按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八条政府新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新建廉租房行政费免收。

政府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廉租住房实物租赁收入,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6个月以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居住满5年以上。

第十条廉租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单户家庭20平方米,两户家庭人均17平方米,三户以上家庭人均15平方米。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7元,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政府公布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保障面积和租赁住房补贴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物价部门制定

3.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孤独、殉难、残疾的证明;

5.其他与申请廉租住房相关的证明。

居民委员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经核实签字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签字签字后报区房产管理部门。

未设立居民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向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淄博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经核实签字后报区房产管理部门。

(二)审核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三)经审核,公示符合要求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将在淄博市房产信息网(网址:www . zfcxx.com)上公示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并委托区房产管理部门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示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天。

(四)登记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或者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予以登记。

(五)等待市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区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登记家庭进行排名,并根据轮候情况提供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轮候名单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家庭收入、年龄和居住时间进行排序,孤寡老人、烈士家属和残疾人优先。

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经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名单,并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获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租赁合适的住房,并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可以与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根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按规定标准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出租人。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从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获准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区房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的情况、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房屋腾空方式和违约责任。

允许享受减租的家庭,由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减租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减租手续。

第十五条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设立公众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对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审查。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报告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每年对廉租对象进行一次审查;并根据复核结果,相应调整租赁住房补贴或廉租住房。家庭收入连续超过规定收入标准一年以上的,应当注销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减租;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3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停止减租:

(一)出借或者转租已出租的廉租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对经批准的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和分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市房产管理、财政、民政、物价、地税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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