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09:20:04浏览96次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逐步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和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普通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减免。
第三条市房管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的组织实施。市房管局、财政局、总工会、民政局等单位领导组成廉租住房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廉租住房对象的审核工作。市总工会和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租户认定的初审。
第四条廉租住房来源:
(一)腾退符合政府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公共门店;
(二)政府出资建设和购买的廉租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符合标准的廉租住房;
(四)通过其他手段提高廉租住房标准。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专项资金;
(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
(3)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由市房管局专项储存、专项管理,有针对性地用于购买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维修。市财政局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廉租住房通过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实物配租三种形式实施:
(1)房租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对象租住的住房,按照应享受的面积标准支付房租补贴;
(2)减免租金:对符合条件且只租一套公房的廉租住房对象,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的面积和租金标准重新核定租金,享受面积内的租金按规定减免;
(3)实物配租:对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残疾人等特殊廉租住房对象,政府提供普通廉租住房。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常州市常住户口;
(二)持有市总工会特困职工证或民政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使用面积小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及其所在单位无力解决住房问题的。
第八条廉租住房程序
(一)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或当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常州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3.提供有效的贫困职工证明或常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4.家庭成员现有住房证明(现行住房租赁证、房产证或无住房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
(二)市总工会或民政局按规定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送市房管局审查。
(三)经市房管局审核后,会同市总工会、民政局,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申报时间,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进行陆续轮候。
(四)市房管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廉租对象在其所在单位和当地社区居委会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五)根据廉租住房的实际情况,由市房管局
第十一条以实物出租房屋的家庭承租人死亡或者迁出,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出租的,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续租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以实物租赁房屋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如有违约,应根据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直至迁出房屋。
第十三条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内的廉租住房,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遵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房屋进行维修和保养;廉租住房所在住宅区不实行物业管理的,房管单位应当根据公房修缮范围进行维修,确保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的行业管理和维护,设置专用账簿、表卡,建立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实行年审制度。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再持有市总工会贫困职工证或民政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时:
(一)停止向领取房租补贴的家庭支付房租补贴;
(二)对住房租金减免的家庭恢复标准租金;
(三)以实物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在六个月内返还廉租住房。如确实难以返还,租金按房改标准租金的两倍计算,补交逾期租金的差额部分。
第十六条以实物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规定转租的;收回租赁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为获得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减免,应当如实提供价格、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的,由市房管局收回住房,停止支付租金利润或者停止租金减免,补交市场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或者已经支付的租金补贴的差额,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必须严格加强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市区廉租房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