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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建设厅,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0:52:02浏览111次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认真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积极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部分城市开始实施廉租房建设。但是,从全省来看,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优惠政策难以落实、项目土地储备不足、征地困难、信贷资金不足等问题。为加快保障性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要把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建设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扩大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把保障性住房和廉租房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

二、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郑敏[1998]38号),落实土地行政划拨、减免税、成本和利润控制等优惠政策。省规划、建设、土地、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国商业银行应尽快评估并办理手续,对计划管理指导下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及时发放贷款。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推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新品种,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

三、严格控制城镇私有住房,扩大保障性住房实施范围。除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外,个人不得在市、县所在地的城市规划区内建造独户住宅。符合实施条件的集资建房项目、危旧房改造项目和科技、文化卫生系统及高校“管状建筑”改造项目,可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范围,实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第四,加快廉租房发展。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廉租住房资金的构成包括:市县政府专项资金、部分直管公房出售后的净征收资金、部分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通过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的资金。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新建廉租住房、购买或者置换腾空的公有住房和直接管理公有住房等方式,接受社会捐赠筹集廉租住房。纳入政府管理的廉租住房的购买和置换,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

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和廉租住房租赁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中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供应条件、购买程序、价格确定和违法查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字第140号)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廉租住房建设的分配和管理办法。廉租房租金受制于政府定价,这一点很难确定

六、积极探索试行以“货币补贴”支持低收入家庭购房。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中,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探索将行政划拨土地改为有偿出让,取消各种优惠政策,尝试将“暗补”改为“明补”。对符合条件购买商品房的,对规定面积内的部分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从原划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七、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规划、建设、土地、房产、房改、物价、民政、劳动、人防、消防、银行、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参加。建立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保障性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作为政府工作考核的一部分。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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