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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1:14:02浏览133次

Xi宝安区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总结如下: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最低经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城、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实施社会保障,为非农业常住户口经济收入最低的家庭提供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

(二)从公房直接管理中提取的部分资金;

(三)从住房公积金收入中按10%提取资金;

(4)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国土资源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户储存。

第七条廉租住房包括:

(一)市、区政府为最低经济收入家庭新建或者购买的住房;

(二)退休公有住房;

(三)最低收入家庭现租住并经市国土资源和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各界捐赠的住房。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6个区有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持有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证明;

(三)无房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的家庭;

(四)对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且收入较低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九条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人应向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提出申请,由其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登记。

申请注册时应出具以下文件:

(一)廉租住房登记申请;

(二)家庭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现住房情况和街道办事处、单位出具的现住房租赁证明;

(四)市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收入家庭证明。

第十条对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登报公示,30日内无异议,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公开、公平分配租金。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承租人的家庭收入,及时掌握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一)承租人家庭收入已经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二)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

(三)出租房屋无正当理由闲置3个月以上的;

(4)转租廉租住房;

(五)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政府租金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选择物业管理单位,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有住房修缮管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对开发建设和购买廉租住房的单位在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可参考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

第十七条依法办理廉租住房腾空手续的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县、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廉租住房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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