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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1:28:02浏览91次

各区县房产局及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郭靖方土管住字[2001]1005号),现就以房租补贴方式分配家庭住房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第一,房租补贴法是用来租家庭的住房

1.所有承租直管公房的家庭均可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廉租家庭,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不收取收益分成。自行管理的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支持承租人为廉租家庭提供住房。

2 .位于城镇集体土地上的自有住房也可以出租给廉租家庭。

3.个人或单位欲将房屋出租给廉租家庭,可持相关证明:个人身份证或单位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住房证明到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登记。(首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房屋中介单位见附件1)

4.有房租补贴的家庭选择在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租房时,可享受免费代理服务,由市或区/县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出具《北京市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单》。

二、拆迁区域内的廉租家庭申请廉租住房

1 .凡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殊照顾的家庭,可自愿选择申请廉租住房或领取拆迁补偿。其中,领取拆迁补偿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2.凡选择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委托其家庭拥有廉租住房管理专用账户;当家庭月收入水平上升退出廉租房时,资金本息将返还给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其中,在实施改建和房改政策的拆迁地区(京政办发〔2000〕19号),廉租住房家庭按规定购买的拆迁房屋,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购买;然后,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当地发放拆迁补偿的政策计算发放拆迁补偿,同时按照本段前述办法进行管理。

三、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应对原住房问题

1.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同意,配租家庭的廉租住房可以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腾退原住房,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标准为廉租家庭提供实物住房或者租金补贴。原住房按下列条件处理:

原租住公有住房配租的家庭,腾退的原住房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作为廉租住房管理、使用,腾退的原住房产权不变。有租金的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将返还原住房继续租住。

租住标准私房的出租屋户,将返还原产权人。有租金的家庭退出廉租房时,会按照租住私房的标准安置方式安排住房。

原居住在私有房屋中的配租家庭,其腾空的房屋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管理、使用,产权不变;有租金的家庭退出廉租住房时,将返还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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