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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廉租住房工程建设的通知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1:26:03浏览102次

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满足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以及市政府《赣州市2006年—2010年廉租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石干府发〔2005〕82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

一、县(市)政府和市政府直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抓好廉租住房建设,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要高度重视廉租房建设,尽快实施,稳步扩大廉租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并开始建设廉租住房的县(市)最迟必须在今年8月底前建立并启动。

二是各县(市)要按照占全县总人口15%左右的比例计算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口,确定“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优先保障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安排好年度建设和土地供应计划,力争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今年铁路沿线和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市)至少要建100套廉租房,其他县(市)要建50套以上。今年7月底前,各县(市)要做好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征地手续和规划设计,确保一定规模的项目在年底前开工建设。小户型二手房充足的县(市)也可以考虑购买部分二手房作为廉租房。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

3.各县(市)应按廉租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城镇人口人均住房面积60%的标准设计公寓。一般是一室两厅三室一厅的公寓。住宅建筑面积平均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实用面积为45-50平方米)。每个家庭都有厨房、浴室和阳台。物业管理设施齐全、美观、经济、实用,对工程质量有要求

四、各县(市)要实行廉租住房融资渠道,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每年城镇土地出让净收入中确定一定比例作为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单独账户、封闭运行。行政划拨土地也可以划出一块土地,一部分用于廉租房,一部分用于商品房,商品房的利润可以用于解决廉租房的建设资金。

五、各县(市)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分配工作,可参照《赣州市中心城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县(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六、廉租房建设涉及面广,时间长,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市)和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共同努力,确保我市廉租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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