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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3:36:03浏览115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及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1)单位按照政府和保障对象设定的价格经营管理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

(二)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和廉租住房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保障对象出租规定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项目中建设廉租房,在商品房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开发商应缴纳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可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予以减免。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旧房作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转让,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者相关的印花税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项目中建设廉租房,在商品房项目中建设经济适用房。如果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开发商按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免交印花税。

(五)对于廉租住房管理单位购买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免征契税。

(六)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获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2008年1月1日前捐赠的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公益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的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公益捐赠政策执行。个人以廉租住房方式捐赠房屋的,捐赠金额不得超过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廉租住房租金和货币补贴标准必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家〔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

二是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或租用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个人出租住房,不分用途,在3%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居住用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新优惠政策与廉租房有关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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