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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常州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3:38:02浏览142次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局,市属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7月13日

常州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本市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工作,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

本办法所称最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经市总工会认定,持有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特困证)的家庭。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和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建设、民政、工会、税务、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根据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市区人均住房面积的60%。

具体保障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条本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提供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支付货币补贴,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已经租住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行租金减免。

第六条实物配租家庭主要包括:

(一)年满七十周岁且无子女的老年家庭或者孤寡老人家庭;

(二)家庭主要成员有严重残疾或者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家庭;

(四)烈士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和廉租住房拆迁补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支付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的购买、建设、维护和物业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审计部门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九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a)政府资助购置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房屋;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4)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中安排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筹集住房的渠道。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来源应当以现有旧住房的收购为基础,限制廉租住房的建设。

第十条廉租住房用地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二)连续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或持有市总工会出具的有效贫困证明一年以上;

(三)无房或住房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

(四)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应用。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由申请人(户主)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应提供户口簿、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低保或特困证明、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调查核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对象持有低保或差卡的情况,分别委托市民政部门或市总工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低保申请人,市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收入、家庭成员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有特困证的申请家庭,市总工会负责调查核实申请家庭的收入、家庭成员和住房情况。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市民政部门或者市总工会调查核实。

(3)资质公示。经调查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市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应当分别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对低保障申请人,市民政部门负责在其户口所在地范围内公示十五天;持有贫困证明的申请家庭,由市总工会在其所在单位公示十五天。户口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同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和资格公示的相关材料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4)审核登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提供的上述材料,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提出申请家庭安排租金或实物租金补贴的意见,并予以登记。

(5)结果公示。对拟安排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的家庭,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宣传。如无异议公示,正式安排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正式安排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异议成立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理由,并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申请减租的家庭,应当持低保金或者特困证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产权单位核实后,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征收租金。

第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廉租住房专项资金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编制廉租住房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第十七条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协议,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抵消房屋租金标准直接向出租人拨付补贴资金。

房屋租金低于房租补贴的,按照房屋租金计算房租补贴。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公有住房低于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可以退出公有住房,按无房户享受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不退出公有住房的,只能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与现有公有住房的面积差享受租金补贴。退出公有住房,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办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第十九条经产权单位同意,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将承租的公有住房转租给廉租住房家庭。转租收入不得分割为产权单位。

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护费、管理费两个因素构成;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存入专门账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护。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不足以支付管理和维护费用的,差额部分从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二条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的单位管理,受委托单位应当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保证房屋建筑和设施设备的结构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拆迁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拆迁单位应当征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的书面同意。承租廉租住房并符合继续承租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安置。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廉租住房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房屋仍作为廉租住房使用。

产权交易所需要支付的住房差价,在廉租住房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家庭应当每年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变动情况。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进行审查。对连续一年不再持有特困证或低保障的家庭实行退出机制。退出方法如下:

(一)领取房租补贴的家庭,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间,租金补贴可以逐步减少,过渡期满后停止补贴;

(二)以实物出租的家庭将在六个月内退出廉租住房。确有困难退出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租赁时间可延长一年,延长期内租金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超过一年的,按照市场租金计算租金;

(三)租金核减的家庭,六个月后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算租金;

(四)原公有住房退出后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其租住的廉租住房参照公有住房的规定管理,但原公有住房退出后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最低收入家庭违反本办法申请廉租住房,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金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减租。情节恶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支付租金补贴,或者停止减租:

(一)出借或者转租已出租的廉租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居住在廉租住房的。

已获得实物配租的承租人(户主)死亡或迁出本市,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应当重新申请,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住房。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依法履行对经批准的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金坛市、溧阳市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常[2002]242号)2002年12月20日发布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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