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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4:47:02浏览103次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

财综[2006]25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产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落实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是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落实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是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之一。为了真正落实这项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的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把为老百姓办实事作为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预算安排应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目前,中央政府在安排对省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时,已经考虑了城市廉租住房的标准支出因素。同时,市、县财政要根据本地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和经济承受能力,安排一定资金,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三、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各地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方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的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四、从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国发[2006]37号文件规定,土地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应当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可以按照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农用地开发资金和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左右进行核定。

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5条下增加8504“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在《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212“城乡社区事务”0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支付支出”科目下增加07“廉租住房支出”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安排城镇廉租住房支出。

五、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除上述资金来源外,各地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筹集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社会各界向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捐赠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将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受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应按规定缴入同级地方国库。收入反映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类86“政府住房基金收入”8603“其他收入”科目,以及《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3类01“政府住房基金收入”43“政府住房基金收入”99项“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科目;支出反映在《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科目86“政府住房公积金收入”、8609“其他支出”、07“政府住房公积金支出”和02“廉租住房公积金支出”科目的《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科目212“城乡社区事务”中。

六、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发办[2006]37号文件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方法》号文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城镇廉租住房的购买和建设以及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安排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必须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其中:对于城市廉租房建设,也要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城市廉租房建设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公开招标,降低城市廉租房建设成本。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终结余可继续结转下年使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要严格按照《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各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建设、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0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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