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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申请,推动制度建设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4:53:02浏览59次

建方嘉[2006]6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从2003年开始,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了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对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取得初步成效,为改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26号文件“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应当纳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的规定,到2005年底,北京、天津、上海、河北、浙江、山东、广东、辽宁、山西、黑龙江、江西、湖北、云南、福建、湖南、重庆、四川、新疆等18个省(区、市), 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确定最低收入家庭

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情况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5〕26号文件“抓紧开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的要求,以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的调查工作基本结束。截至2006年3月10日,除海南省外的所有省(区、市)均已完成调查。其中,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省(市)在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根据调查结果,北京、南通等部分城市适当扩大了廉租住房制度的覆盖面。

三、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截至2005年底,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221个实行了廉租住房制度,占地级以上城市的75.9%。其中,河北、浙江、山西、湖南、广东、江西、山东、四川、贵州、青海、新疆等11个省(区),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实行廉租住房制度;在江苏、安徽等两个省,80%以上的城市实行了廉租房制度;在福建、河南、云南、吉林、甘肃、内蒙古,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不到50%。

四、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情况

截至2005年底,中国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累计资金47.4亿元,32.9万户最低收入家庭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其中租房补贴9.5万,占保户总数的28.9%;实物租金4.7万,占保户总数的14.3%;减租18.2万,占保户总数的55.3%;其他方式保障4796户,占总户数的1.5%。北京、上海、河北等省(市)基本实现了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的保险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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