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2 10:09:02浏览111次
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快,许多公司已经被解散和清算。解散和清算的**终结果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然而,公司的清算和解散仍然有很大的区别。以下五六懂法网为您编辑了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区别:
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和清算通常是自动清算,强制清算只在特殊情况下进行。清算原因是发生约定的解散原因、公司僵局或行政处罚。由于企业破产,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清算的焦点不同。总的来说,在解散和清算中不存在破产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完成的业务、处理债权和清偿债务外,关键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破产清算的原因是破产,因此,清算主要是在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企业的有限财产,调整企业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3)清算启动程序不同。解散清算组织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或者股东大会指定的其他人员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成立的清算组织。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清算组故意拖延或者非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称为强制清算。显然,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人是公司的债权人或股东。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即债务人)破产,债权人或债务人本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或债务人申请破产重组或和解,或债权人申请重组但未达成和解协议,被宣告破产并进入破产清算。显然,申请破产清算的人不包括公司的股东。
《公司法》 及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相关规定:
一、解散事由规定《公司法》**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公司;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的;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解散。
**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并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存续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因下列原因之一,符合《公司法》**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达不到法定比例的
(四)经营管理出现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不受理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经清算被吊销为由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诉讼。
二。关于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的规定
公司因本法**百八十一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者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开始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