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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流程,公司破产清算的相关事宜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5 20:27:03浏览116次

以下内容由五六懂法网知识编辑和排序提供:

(一)清算组的组成

破产清算组在一些国家被称为破产财产管理人,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受托人,在中国被称为《破产法》清算组和《民事诉讼法》清算组,这表明在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法规中,没有人被允许成为破产清算人。《破产法》第24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的上级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中任命”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中国《公司法》第189条第:款规定:“公司因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布破产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和管理的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破产财产由以下资产组成,构成:被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管理的全部资产。破产企业宣告破产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其他财产权。

(三)破产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在破产财产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家破产企业所欠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按以下顺序清偿(目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付给员工的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索赔。破产财产不足以按照同一顺序清偿债权的,应当按照比例分配。只有在付清**笔订单后,第二笔订单才能被付清,依此类推。

从清算顺序来看,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列为**位,似乎是为了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问题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不受这一命令限制的情况下优先获得对其担保财产的补偿,这使得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的债权有了财产担保,显然不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国家重视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和社会稳定。企业破产意味着员工失业,而失业意味着他们的生存处于危机之中。

因此,《破产法》应规定支付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的**高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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