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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的构成,普通清算组的组成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06 10:09:02浏览68次

《公司法》第191条规定,普通清算组的组成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公司章程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时,清算组由股东大会决定。股东大会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或其他候选人。

二、上述解散事由出现后超过15日未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在这种情况下,清算组的组成应由法院指定。法院可以根据公司解散的具体情况,指定股东、董事、监事、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表组成清算组。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指定其工作人员为清算小组成员。

 普通清算与司法清算比较

(a)清算的法律依据不同

企业破产清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有企业破产清算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集体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普通清算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0103010、0103010等。

(2)不同的清算目的

破产清算和普通清算应当通过清算了解企业的债权债务,从而终结企业。然而,破产清算的基本目的是破产和偿还债务,而普通清算的基本目的是双重的。首先是清算和债务偿还。 第二,资产的分配,在正常情况下,债务清偿后,会有剩余财产,因此,剩余财产的分配必须进行。

(3)清算的性质和程序不同

破产清算适用于破产和债务偿还程序。法律规定破产和债务偿还是强制性的。破产清算组必须在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工作。破产清算过程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从破产清算组的成立、破产财产的清查、确认、变现、处置和分配,到清算组的确认、清算和撤销,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但是,普通清算适用于清算和债务偿还程序。清算组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工作。清算和债务偿还面对每个债权人,而破产和债务偿还面对债权人会议。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普通清算中会有剩余财产,在清算程序中,也会有分配剩余财产的程序。

(4)清算的法律后果不同

企业清算结束后,原有企业将被摧毁,这是企业清算的必然结果。然而,从债务清偿的法律后果来看,破产清算与普通清算有着根本的不同。在破产清算中,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不能全部清偿。对于不能清偿的债权,破产清算结束,债务人免除责任。普通清算不同。因各种原因未能参与清算的债权人即使在清算结束后也有权行使追索权,并且不能“豁免”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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