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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的会计核算探讨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6 16:15:01浏览82次

自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以来,已有20多家金融机构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政府部门关闭和撤销,部分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相继进入司法破产程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及时采取关闭、撤销甚至破产等强制市场退出措施,对非法经营、资不抵债等不良金融机构进行处置,不仅是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的客观要求,也是真正完善金融领域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在“十一五”规划中,党中央也明确提出了“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战略要求。然而,目前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清算时的国家会计制度并不存在。因此,如何准确、客观地对处于清算中的金融机构进行会计核算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清算会计的特殊性

与一般企业的清算相比,虽然金融机构的清算在会计假设上是相似的,但会计主体发生了变化,连续经营不再适用,清算期间作为会计期间。会计的基本原则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金融机构的清算更加复杂。

(1)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业务缺口大,核算复杂。

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金融公司和其他类型的企业。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业务差异很大,涉及许多会计科目。清算会计难以建立统一的会计科目。此外,金融机构的经济业务种类繁多,涉及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同业拆借、证券交易、租赁等业务,会计核算复杂。

(2)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

金融机构清算有两种模式:行政清算和司法清算。由于金融机构的巨大社会影响,即使它们资不抵债,它们通常也不会直接宣布破产。相反,政府有关部门宣布关闭或取消,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解决个人债务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缺口问题后,适时转入司法清算。无论哪种清算,都是为了非连续经营的目的。

清算过程中的经济行为,尤其是通常会持续很长时间的行政清算,需要准确的计算和反映。因此,在构建金融机构清算会计制度时,除了需要考虑两种独立的清算方式外,还需要考虑行政清算进入司法清算后会计核算的顺利衔接。

(三)有明显的偿债政策。

由于金融机构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具有很高的政治敏感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于2004年联合制定并发布了《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按照“依法清偿、合理购买”的原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出资购买被关闭整顿、管理和注销的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中央政府负责全额购买个人储蓄存款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同于一般破产清算中以清算资产清偿债务。

二、当前金融机构清算会计面临的困难

(一)金融机构缺乏清算会计制度。

金融机构取消清算的法律依据是010

(2)现行金融机构会计制度不明确。

财政部于2001年11月27日发布新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金融企业范围内暂时实施。同时,它鼓励其他股份制金融企业实行该制度,但并不要求所有金融企业都实行该制度。同时,该制度主要涉及继续经营的金融企业,没有提到金融企业的清算。虽然财政部1993年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专门设立了企业清算一章,但它只要求清算组织在清算过程中编制资产负债表,而不涉及清算中的具体会计工作。

(三)《国有企业破产会计暂行规定》与金融机构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目前,国家没有相关的清算会计准则。关于破产会计**详细的规定是1997年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下简称《破产暂行规定》),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国有企业在破产清算中的会计处理、破产清算中的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并规定了破产清算中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但该制度明确指出,“国务院确定的上海、天津等资本结构优化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破产适用本规定”,金融机构不在适用范围之内。此外,本规定涉及的会计科目主要限于国有工业企业,远离金融机构,不能适用。同时,暂行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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