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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必须是全部股东吗,少数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是否有效?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19 08:10:02浏览137次

少数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是否有效?

2000年7月,陈某、陆某等11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物资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60万元。2004年10月,该公司因违反《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

200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以陈某为首的一批股东(占公司62%的股份)决定组成由陈某、王某等组成的清算组。5月27日,公司以清算组的名义通知了全体股东。陆某等四名股东认为该决议损害了自己的股东权益,将其他七名股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

由于《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清算组的组成方式,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清算组成员的表决权不适用于《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清算和清算组的设立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原告要求法院裁定宣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

笔者对此持有不同观点,认为由中小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是无效的。原因如下:

首先,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很难有主管当局或部门。《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些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其次,由于主管机关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191条明确规定了大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由股东大会确定候选人”。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定义是“由股东组成”,这表明清算组的选择不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是清算的对象,当然所有股东都是清算组的成员。此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法律明确规定了股东人数。因此,从立法精神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是全体股东。

股东大会决定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股东大会在确定清算组成员时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已经形成了两派。如果一个股东不能享有参加清算组的权利,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利就难以保证,因此法院依法宣布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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