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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清算对外担保,破产企业清算组违法操作怎么办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1 15:55:01浏览129次

当人们想到企业的破产程序时,自然会想到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设立和职能。这是因为,对于一个企业的破产来说,其债权或债务的破产清算无疑是**重要的程序,而要完成这一切,就不能不依靠一个组织来组织实施。

考虑到企业破产的原因(主要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破产后股东、内部管理机构、员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代表各方利益的清算组织的建立自然被推到了**高位置。根据1986年生效的《破产法》第24条,“人民法院应当自企业被宣告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置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然而,在参与企业破产清算具体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正是由于类似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过于原则性或模糊,公众(包括部分司法人员)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产生了误解和分歧,尤其是在一些与破产财产有关的诉讼中滥用破产企业清算组诉讼主体资格。

本文试图从法律和实证的角度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和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引起企业破产事务参与者和立法部门的必要关注,从而尽早明确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法律地位和功能,避免因人们认识不统一而导致司法审判更加混乱和不统一。

一、破产企业清算组法律地位分析

为了准确定位破产企业清算组,必须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特殊时间和条件、特殊职责或职能、特殊人员构成进行必要的分析。以下是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特殊性的描述。

(一)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特殊。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可以看出,与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不同,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具有以下特殊性:1。企业严重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成立破产企业清算组;非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在企业有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且企业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前提下设立的。当然,如果通过清算程序发现企业实际破产,企业可以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重新建立清算组织。2.企业进入破产申报阶段后成立破产企业清算组;非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可以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随时建立。3.破产企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组织成立。非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由投资者、股东或者企业上级机关组织设立。一般由企业内部组织或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人员因业务关系相互配合。它的c

(二)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职责或职能特殊。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1。接管破产企业。接收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和剩余人员的原始资产明细表和有形资产明细表,接管全部财产、账簿、文件档案、印章、执照及相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督组的,企业监督组和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移交清算组。2、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单,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和变现;3.收回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对债务人和破产企业的财产持有人行使财产权;4.管理和处置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在清算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确认排除权、抵销权和召回权;5.承担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等清算工作;6.依法提出并实施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7.提交清算报告;8、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9.办理企业注销等破产终止事项;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可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外部代表机构(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执行机构(一般为董事会、总经理和各业务部门)不再能够依法继续履行企业的正常管理职责。清算组将接管其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的职责,供子孙后代履行。

(三)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特殊。根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任命。对于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聘任。当然,前提是这些员工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审理破产案件。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不是向破产企业的股东大会或上级机关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和责任,帮助清算组制定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的报告。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中不称职的成员。此外,法律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参与破产清算。但是,我们认为,受雇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人员不属于、也不应该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通过以上介绍,我们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构成具有以下特殊性:1。临时性,即为破产清算目的而临时招聘的人员组成;2.专业性,即清算组成员一般要求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3.确定性,即具体人员名单**终由人民法院确定;4.不存在利益相关性,即清算组成员不得是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与分配有重大利益相关性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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