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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之最基础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1 16:45:02浏览58次

破产清算的基础

一、破产的法律影响

简而言之,破产是指企业因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无力偿债时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处理程序。其法律含义有以下几点:

1.破产事件中提到的债务不是普通债务,而是到期债务。

2.破产是一种特殊的还债方式。

3.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

4.在破产中无力偿还意味着在所有补救措施用尽后仍然没有办法偿还。

5.破产的主要目的是公平清偿债务。

6.破产是指法院和当事人处理债务清偿的具体程序。

二。当前《破产法》的缺陷

1.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范围过于狭窄,而《民诉法》的破产和偿债程序比较粗糙。

2、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量化标准,不便于实际操作。

3.对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重视不够。

4.政府干预强烈,具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

5.它与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新颁布的一些法律法规不一致,也不配套。

三。企业破产程序

1.申请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向企业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如果债务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申请破产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接受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程序性要求和实质性要求。人民法院同意立案的,必须终止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和财产保全程序,并通知债务人的银行停止办理结算业务。

3.债权的通知、公告和申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单后10日内,公告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并在公告和公告中载明首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被通知的债权人应在1个月内申报债权,被宣布的债权人应在3个月内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

4.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是否有财产担保及其金额;讨论决定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法和分配方案。

5.破产和解。这不是企业宣布破产的必要程序。人民法院通过和解协议,认为和解协议合法的,应当裁定承认和解协议,并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

6.破产声明。人民法院的破产宣告真正进入了实体破产程序。没有人对宣布破产的决定提出上诉。

7.破产和清算。程序如下:首先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然后批准破产财产,然后确定破产债权,**后组织分配予以打破。

8.破产结束。有三种情况。首先,债务人已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有能力偿还债务; 第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从而结束破产程序; 第三,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结束。

四.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范围

(一)破产财产

(一)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时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其他产权(如债权、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应由破产企业行使。

(2)破产债权

1.破产宣告前设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通过担保优先受偿的权利;

2.债权人的权利

(一)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优先从破产财产中分配:

1.管理、出售和分配破产财产所需的费用,包括聘用人员的费用;

2、破产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破产财产优先分配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索赔。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应当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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