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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不认可的债权如何处理,清算组的工作做好债权登记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2 20:00:05浏览94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是否有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

逾期不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其债权。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公告的内容应明确破产申请的受理时间、债务人的名称、提出债权的期限和地点以及逾期不提出债权的法律后果。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必须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公告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或者看到人民法院公告后,向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债权。

债权申报是一种法律行为,证明债务人确实有未偿债务,并获得债务人的破产和清算权利。因此,人民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

一、债权成立的证据;

第二,债权的具体数额(包括利息收入);

三、没有保证;

4.诉讼时效尚未到期;

五、债权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六、代理申报债权等。应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证明、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清算组应当成立债权申报登记小组,负责债权人的申报登记。登记应当使用人民法院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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