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3 22:15:02浏览132次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上述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织概念的区别,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实际上是专门从事清算工作的人员总数。
在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中,一般要求董事会成员担任清算人,但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也可以任命其他人员担任清算人。德国第《有限责任公司法》号法律第66条规定,相当于股份公司董事的企业高管应当担任清算人,但也允许通过公司合同或股东大会委托他人进行清算。日本《商法典》的第417条和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立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大多数西方国家之所以规定清算人为公司董事,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因为清算效率直接关系到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在现代商业社会,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股东越来越少参与和干涉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的管理主要是董事会的责任。因此,对于一个了解公司经营、熟悉公司业务的组织来说,负责公司的清算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加强董事的责任,让董事担任清算人。在现代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日益分离,董事会的权力逐渐增加,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度也在加深。董事可能会侵犯公司、股东、债权人、雇员甚至公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