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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和清算人,清算人的范围

来源:公司清算作者:admin 时间:2020-06-23 22:15:02浏览132次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的董事或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上述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织概念的区别,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组实际上是专门从事清算工作的人员总数。

在西方国家的公司立法中,一般要求董事会成员担任清算人,但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定,也可以任命其他人员担任清算人。德国第《有限责任公司法》号法律第66条规定,相当于股份公司董事的企业高管应当担任清算人,但也允许通过公司合同或股东大会委托他人进行清算。日本《商法典》的第417条和美国特拉华州的公司立法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大多数西方国家之所以规定清算人为公司董事,一方面是为了提高清算效率,因为清算效率直接关系到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在现代商业社会,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股东越来越少参与和干涉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的管理主要是董事会的责任。因此,对于一个了解公司经营、熟悉公司业务的组织来说,负责公司的清算是非常必要的。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加强董事的责任,让董事担任清算人。在现代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日益分离,董事会的权力逐渐增加,对公司的实际控制程度也在加深。董事可能会侵犯公司、股东、债权人、雇员甚至公众的利益。

因此,加强董事的法律责任已成为近年来公司立法的一种趋势(例如,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原法律的修改重点之一就是加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义务和相关责任)。通过让董事对他们实际管理的公司承担清算责任,这是增强董事的责任感和对公司的忠诚的一个极好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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